房地合一所得新制 不論盈虧都應辦理申報

2020-01-24 03:1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日發現有納稅義務人交易於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由於誤以為無交易所得就不用申報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因此遭受罰鍰處分。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吳君於2019年5月1日出售於2017年3月2日購入之房屋土地,雖然是虧損出售,但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個人有同法第14條之4之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其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本案吳君最遲應於5月31日完成申報,如未於規定時間內辦理,將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民眾如有交易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含已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即屬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範圍。如有漏未申報情形,在未經他人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自動補報,其有漏稅情形並已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可免予處罰。

資料來源引用: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621/4305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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